張良爐
由于養蜂投入小、不占地、見效快,養蜂成為我省多地扶貧脫貧的重要產業。貧困地區集中于山區,因此更適應山區環境的中華蜜蜂(簡稱“中蜂”)成為養蜂扶貧的首選,中蜂的養殖規模迅速擴大。不少地方在發展中蜂養殖的同時,建立了“中蜂保護區”,禁止意蜂進入。這些保護區有既有縣、鄉鎮人民政府設立的,還有村委會設立的。
然而設立了“中蜂保護區”以后,多地多次中蜂養蜂人和意蜂養蜂人因爭奪放蜂場地而產生矛盾,甚至導致刑事案件發生。按照《畜牧法》,目前只有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才能建立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區,縣、鄉鎮、村無權設立“中蜂保護區”。由于“中蜂保護區”的設置違法、過程草率、社會知曉度低,使得不僅沒有起到相應的保護作用,反而造成中蜂、意蜂矛盾激化。
為此建議:
1.規范現有中蜂保護區的設置。對現有不合法的中蜂保護區予以撤銷或提請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重新批準設置。
2.加大對中蜂產業人才培養。中蜂養殖者大多不是專職養蜂,而且存在年紀偏大、對養蜂新技術、新知識欠缺了解的短板,要發展養蜂業,培養與養蜂規模相適應的養蜂人員、蜂產品營銷人員更為關鍵。
3.加強對《畜牧法》《養蜂管理辦法(試行)》的宣貫。對養蜂人特別是新從事養蜂的扶貧戶要做好相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在傳授養蜂技術的同時,與養蜂有關的法律知識要占一定比重。